【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收到劳动者金先生的投诉,反映某公司未按规定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崇明大队立即上门开展调查。

  经查,金先生于2014年3月入职该公司,2024年1月8日离职。2024年1月25日,公司为其在网上办理退工手续。公司还为其开具了离职证明,并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了电子版离职证明,同时向其寄送出书面离职证明。但金先生对离职证明中表述的 “本人提出辞职”的内容不认可,故拒绝接收该离职证明。执法人员查阅了该离职证明,该证明已具备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基本要素。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不存在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对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公司已向金先生出具了符合法律规范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的方式向金先生送达了该证明。故该公司不存在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如劳动者与公司因离职证明中表述的内容而产生劳动争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书面材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单位认为网上办理了退工手续就不影响劳动者找下家工作,因此认为开不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无所谓。办理退工手续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能混为一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职工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另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终止或解除证明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绿色品牌联盟
Avatar photo

作者 绿色华夏网

  “绿色华夏网”是以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文明进程为导向,以传播国内外绿色经济,绿色环保,绿色能源,绿色旅游,绿色文化,绿色健康,绿色发展领域最新动态信息为己任的综合门户网站。为了绿色华夏网更好的发展壮大,欢迎各界有缘人士,友情参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