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眼下,聚焦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保障职业健康权益,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专业人士呼吁,适时、灵活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适当简化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程序,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4月29日 《工人日报》)
从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职业病”相关规定到现在,职业病目录进行了3次调整,疾病种类也从14种增至10类132种。最近的一次调整为2013年。从这个我们不难看出,职业病目录也不算是一成不变。但是,职业病目录的调整,依然跟不上时代步伐。
从广义上看,所有与职业相关的疾病,都应属于职业病。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对应上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业病,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才有资格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更令人耿耿于怀的是:职业病目录的调整不能与时俱进。
无纸化办公,员工电脑用得太多,慢慢地得了“鼠标手”;天天坐着工作,腰椎、颈椎保不齐就会出毛病;新型有机溶剂、稀有元素的投入使用,对操作工人不可避免地产生“毒害”……这一系列因职业特点而起的新疾病,难道不该纳入职业病目录吗?答案是肯定的。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我们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改变。但是,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的不断更新,新的职业危害则不可避免地出现,且变得更加多样与复杂。再者,如果不能及时“更新”职业病目录,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就无从谈起,用人单位肯定也会出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新措施。
与时俱进,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这是劳动者的共同期待,也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不过,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将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疾病认定为“职业病”,并推动它进入“目录”,也不是一件易事,毕竟,这需要从可靠的因果关系、暴露人群数量、患病人群的特异性等多个指标衡量,即建立科学的认定标准。
另一个层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扩容、纳新也会受到用人单位的阻挠。这是因为,劳动者一旦患上新入“目录”的职业病,就自动地享受工伤待遇,如此一来,企业必然支付更多的工伤保险金。所以,用人单位必定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纳新、扩容的“拦路虎”。但是,劳动者为企业谋利,他们理应承担对等的法律义务。
以上所述的困难,不应该成为职业病目录适时更新的理由与借口。窃以为,我们确有必要建立“目录”动态更新机制,这不仅关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障,也关乎到社会、国家利益;从长远看,也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任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时代脱钩。